央广网北京7月15日消息(记者任芳言)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《交易实况》报道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《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明确,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、勤勉尽责、审慎履职,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,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。对此,经济之声《财经态度》采访了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叶凝遥。
叶凝遥表示,这里的“适当”包括多重维度,比如相关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、投资期限、收益预期等。对金融机构而言,不仅要完成从销售到服务导向的转型,其系统化能力建设也要加强。金融机构要做好数据整合,根据资产规模、投诉历史等数据形成动态画像,全面了解客户需求,避免不同风险的产品与客户群体发生错配。
《办法》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、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,以及保险产品。叶凝遥表示,《办法》将银行理财、信托、保险、结构性存款、衍生品等产品纳入监管框架,扩大了监管范围。对于投资型产品,要求划分产品风险等级、针对不同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,对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也实施分类分级管理。
另外,根据《办法》,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,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销售机构。叶凝遥表示,动态管理能够更好防范交叉风险。
叶凝遥建议,普通投资者可通过正规渠道了解相关案例,弄清具体的销售禁止行为。在了解相关产品时,提前做好适配性检查,确认流程合规性。在购买产品时,对照产品说明仔细核查,还可要求销售者用更通俗易懂的话来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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